简要案情:2015年3月,原告刘先生找到本所,称其想与妻子离婚,原因是怀疑其妻所生二胎系与他人出轨所生,但并没有确凿证据,故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该起离婚案件。在接受委托后,本律师详细询问了原告情况,原告陈述曾经给妻子录音,也有手机短信,其中有内容显示女方认可其存在出轨情形。本律师综合案件情况,代理当事人起草了诉讼材料并及时去法院立案。
处理经过和最终结果:本律师在综合本案情形后,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第二条的规定 即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。”并向法庭提供了初步证据和亲子鉴定申请书,法庭依法询问了被告,被告明确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,故我方坚持要求法庭按照上述规定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的结论,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意见,认定二胎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,并且依据本条在分割财产时对原告进行了适当倾斜,同时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本案涉及离婚案件当中面临的典型问题,即非婚生子鉴定、无过错方财产分割倾斜、过错损害赔偿等,本律师通过耐心、细致的代理工作,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。